编辑: yyy888555 2013-06-25

租金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小于3年而另行租房的,人才可以再次申请租房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一律按申请人购房上年度我市市区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以市房管局统计确认的价格为准)进行核定.实际购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购房面积核定;

实际购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核定. 第十二条 补贴申请需在签订租房或购房合同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来仪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在仪租房或购房,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可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对本人或其配偶在仪有住房,或镇、园区、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已提供住房的人才,不再给予租房补贴;

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给予相关补贴;

2011年12月31日前在仪租房或购买住房的人才,不给予相关补贴. 第十四条 同一名人才,符合多个条件的,按 就高、不重复 原则享受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由其中一方享受补贴,另一方不享受. 第十五条 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人才,优先提供租住.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优秀人才实现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仪金管〔2013〕10号),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可同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镇、园区、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凭以下材料,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材料包括:

1、《仪征市人才租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申请人相关资格证书(证明);

4、申请人聘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出具自购房之日起在所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书面承诺;

7、申请租房补贴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注明 申请人才房 并经市房管局备案)、房款足额支付的购房发票;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人才办每半年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补贴金额等提出审核意见.市经信委、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市人社局负责审核相关资格证书(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人才个人材料.市房管局负责审核租房(购房)合同、发票等租房购房材料,并核查该人才是否在我市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本人或配偶在仪是否已有住房.审核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租房和购房补贴发放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管局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仪征市人才租房(购房)补贴三方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租房和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租房和购房补贴经审核认定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人才. 第二十二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对象,用补贴所租房屋须为本人居住.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自购房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后,所购房屋方可交易.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未满相应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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