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3-07-04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 《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 咨询文件 摘要 导言 研究范围 1.

见咨询文件. 小组委员会先前的工作 2. 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于2006年7月委出. 3. 2008年7月,小组委员会发表了《关于性罪犯名册的临时建议》咨询文件. 4. 经考虑咨询所得的意见后,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0年2月发表《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临时建议》报告书. 5. 法改会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于2010年12月发表《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报告书,建议废除这项过时的普通法推定. 性罪行及相关罪行的全面检讨 6. 小组委员会现正就实质的性罪行进行全面检讨.这是小组委员会在其研究范围内的主要研究部分. 7. 小组委员会的计划是把这项检讨工作分为四个部分,并就每一部分发表独立的咨询文件,以及一份整体性的最后报告书.如有需要,小组委员会会按进一步讨论的结果修订此计划.这四部分分别是: 以性自主权为依据的罪行(即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以保护原则为依据的罪行(即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

杂项性罪行;

及 判刑. 8. 小组委员会于2012年9月发表了《强奸及其他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咨询文件(简称 《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咨询文件 ).《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咨询文件,是小组委员会就其所定的余下课题所发表或将会发表的四份咨询文件之中的第一份. 本咨询文件 9. 本咨询文件是小组委员会在其研究范围内所发表的第四份文件,代表了小组委员会在全面检讨实质的性罪行的过程中所发表或将会发表的四份咨询文件之中的第二份,内容涵盖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以及涉及滥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 邀请公众发表意见 10. 本咨询文件中的建议,是小组委员会经广泛讨论所得的结果,代表了我们的初步看法,谨向社会大众提出以供考虑.我们欢迎大家就本咨询文件所讨论的任何议题提出意见、评论及建议,这会有助小组委员会于适当时候达成最终结论. 第1章:现有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概览 11. 本章概括介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XII部特别关乎儿童及少年人的主要性罪行.(有关下文所概述各项罪行的进一步说明,请参阅咨询文件.) 与年龄在13或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 12.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 13.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24(1)条,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也会犯类似的罪行. 与21岁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14.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18D条,任何男子与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属犯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由16岁以下男子作出或与16岁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15. 《刑事罪行条例》第118C条订明,任何男子与另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或任何年龄在16岁以下的男子与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属犯罪. 16. 第118C条以往曾经订明,任何男子与另一名21岁以下男子作出肛交,或任何21岁以下男子与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属犯罪.上诉法庭维持原讼法庭在Leung TC William Roy诉律政司司长案中的裁决, 亦即当时的第118C条属于违宪和无效,但以该条适用于16岁或以上但未满21岁的男子的范围为限.《201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14年第18号条例)后来于2014年11月26日制定,对当时的第118C条作出修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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