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3-07-04 |
13、
16、18及21岁),而且指明性别和带有性倾向歧视成分.在建议1中,我们建议同意年龄应划一为16岁,并应不论性别和性倾向而适用.《刑事罪行条例》的现有做法与我们的建议不相符. 不同罪行之间应否有重迭? 32. 另一项议题则是不同罪行之间应否有重迭.在《刑事罪行条例》中,与年龄在13岁以下女童性交的罪行以及与年龄在16岁以下女童性交的罪行,两者之间有重迭.在《英格兰法令》中,涉及13岁以下儿童的一系列罪行,与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另一系列罪行,两者之间也有重迭.另一方面,在《苏格兰法令》中,涉及幼童(即未满13岁者)的一系列罪行,与涉及较年长儿童(即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者)的另一系列罪行,两者之间并无重迭. 33. 我们赞同英格兰的做法,即不同罪行之间应有重迭.在不能肯定有关儿童在罪行发生时是否未满13岁的情况下,这做法可避免或会出现的漏洞.这种情况是可以发生的,例如罪行发生于很久之前,而有关儿童已无法清楚记得案发是否在他或她年满13岁之前.在此类个案中,被控人可被控以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罪行. 建议3: 应订有不同系列的罪行,分别涉及13岁以下及16岁以下的儿童 我们建议,法律应反映对两类少年人的保护,即13岁以下儿童和16岁以下儿童,就两者应分别订有不同系列的罪行,而不是只订立单一项侵犯儿童罪. 应否删去 非法 一词? 34. 在《刑事罪行条例》中,有多项罪行是与 非法性交 或 非法的性行为 有关的. 35. 根据英格兰的权威案例, 非法性交 一词原本在Regina v Chapman [1959]
1 QB 100案中是被理解为指婚外性行为(这项裁决后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永鸿(HKSAR v Chan Wing Hung [1997]
3 HKC 472)案中得到确认).此词的这个原有普通法涵义,作用是令到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即使是以胁迫或欺骗的手段而取得,也不会落入 非法性交 一词的涵义范围之内. 36. 英国上议院后来在Reg v R [1991]
4 All ER 483案中摒弃了 非法性交 一词的原有普通法涵义.英国上议院认为丈夫与妻子应享有平等权利,所以任何一方都应有权拒绝对方的性行为要求.因此,在相对应的英格兰法例中, 非法性交 中的 非法 一词只不过是 冗词 ,没有任何意义. 37. 英国上议院在Reg v R案中对 非法 一词采用了新的涵义,结果是妻子如不同意进行性交,丈夫有可能会被裁定干犯强奸妻子罪.这个新的普通法涵义在香港已获赋予法定效力.立法会于2002年制定了《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为《刑事罪行条例》加入新的第117(1B)条.该条订明,就第
118、
119、120及121条而言, ……任何男子与其妻子性交并非在'
非法性交、非法的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的涵盖范围以外. 38. 鉴于上述的司法和立法发展,我们难以看到在任何有关条文中保留 非法 一词有何作用.我们故此认为应藉此机会,把 非法 这个已属过时但仍留存于《刑事罪行条例》内的用词删除.? 建议4: 从所有涉及性交或性行为的罪行中删除 非法 一词 我们建议,应从《刑事罪行条例》内所有涉及性交或性行为的罪行中删除 非法 一词. 被控人的年龄应否在新法例中指明? 39. 我们赞成订立单一套可由成年罪犯或儿童罪犯干犯的罪行.这做法胜在简单,又可避免在不确定被控人的年龄时提出错误的控罪. 40. 再者,法官可运用其判刑酌情权,对儿童罪犯判处较成年罪犯为轻的刑罚(假如根据案件情况而有理由这样做). 建议5: 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可由成年罪犯或儿童罪犯干犯 我们建议,建议订立的涉及儿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可由成年罪犯或儿童罪犯干犯,故有关法例无须指明罪犯的年龄. 第4章: 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性罪行的绝对法律责任 引言 41. 目前,与16岁以下的人性交,在香港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 被控人不得以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怀疑有关儿童未满16岁作为免责辩护. 42. 涉及非插入式行为的罪行是否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视乎法庭如何解释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意. 折衷解决方案:合理地相信有关儿童并非未足龄 43. 在某些海外司法管辖区,关乎儿童的性罪行并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主要论据是为了公义和公平,基于合理理由出于真意而错误相信有关儿童并非未足龄的人不应受到惩处. 44. 然而,对此等罪行不施加绝对法律责任,并非要采取另一极端立场,要求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控人不是真意相信有关儿童并非未足龄,而是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一是规定控方须证明被控人并非合理地相信有关儿童已超过同意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