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3-07-04

二是订立条文,容许被控人以合理地相信有关儿童已超过同意年龄作为免责辩护. 反对绝对法律责任的论点? 被控人出于真意的犯错应获理解 多个海外司法管辖区均有免责辩护 较年长儿童可能会尝试性行为 赞成施加绝对法律责任的论点? 鼓励人们避免对儿童作出可能是非法的行为 保护原则 与儿童进行涉及性的行为是错误的 发放鼓励未足龄性行为的错误信息 成功检控更加困难 在审讯中儿童所受保护减少 我们在这个议题上的意见 45. 对于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应否施加绝对法律责任的问题,各有支持和反对的论点,亦必然有分歧的意见.此外,对于应否区分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为,可能也有不同意见.事实上,小组委员会在审议这个议题的过程中意见分歧,因此认为应就此事咨询公众. 46. 有一点应予注意,就是绝对法律责任这个议题应只限于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至于涉及13岁以下儿童的罪行,小组委员会认为无论何时都应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 建议6: 绝对法律责任应否适用于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 我们认为以下议题,即绝对法律责任应否适用于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罪行,以及在此情况下应否区分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为,应交由香港社会考虑.我们为此邀请公众就这个议题发表意见. 第5章: 以婚姻关系作为涉及年满13岁但未满16岁儿童的性罪行的免责辩护 引言 以婚姻关系作为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的免责辩护 47. 在现行法律下,被控《刑事罪行条例》第124(1)条所订罪行的人可以提出婚姻关系免责辩护.? 现时这项免责辩护似乎只适用于经同意的涉及性的行为,不适用于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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