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7-06

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实施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终止实施的须由股东大会审议;

明确股权激励终止实施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此外,还增加了对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要求,强化程序公正.如明确审议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增加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内部公示的规定,突出中小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股权激励中的意愿表达机制和话语权等内容.

(六)加强事后监管,强化内部问责与监督处罚 本次修订强化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同时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一是完善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对激励对象所获不当得利应依规返还,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修订增加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以协议约定,完善相关不当利益的回吐机制;

将不得实施(参与)股权激励的负面清单情形与终止实施(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前后衔接一致,增加对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违法失信行为的追责机制;

明确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相关责任追究的程序性规定,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股东实现不当利益追偿提供制度保障,降低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风险. 二是细化对股权激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规定.首先,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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