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08-03 |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三节 特定场所火灾预防
第四节 其他规定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宣传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承担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纳入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和保障范围.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全国重点镇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其他建制镇、乡应当编制消防规划或者消防专篇,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规划、消防专篇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等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蓄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二节 建设工程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调整前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或者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设计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功能用途的合法证明文件,消防机构应当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中注明相关情况,并将受理和审批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 第十六条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应当分别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井壁上的检查门应当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管道井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封堵,连通其他区域的孔隙防火封堵措施应当到位,电缆桥架等应当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禁止占用竖向井道和在竖向井道内堆放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