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08-05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五条 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
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第八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涉及基本建设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支持. 各区(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投入,用于促进清洁生产工作. 第九条 本市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主体开展清洁生产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知识普及,协助实施单位推进清洁生产. 第十条 实施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融入产品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计量监测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自觉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综合性目标. 第十一条 本市将在现行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内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县、行业协会、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