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08-05 |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方法和程序,对生产、服务过程进行调查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综合进行技术经济与资源环境评价,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强制性审核范围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所有实施单位均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本市对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名单管理制度.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 本市对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落实审核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 第十四条 鼓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单位自行审核应当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应具备较强节能、环保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掌握清洁生产理论和政策,熟悉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和程序,能组织内部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应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进行节能减排现状诊断及数据分析,挖掘清洁生产潜力,制定清洁生产目标,评价并帮助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建立持续清洁生产机制等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建立和管理清洁生产专家库和咨询机构库. 第十五条 纳入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详见附件1). 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在名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计划,1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同时向社会媒体公布清洁生产目标、改进措施、实施周期等审核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审核名单中的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定期发布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根据实施单位整改情况,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评估.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清洁生产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遵循以下要求,在源头设计、生产服务、废物综合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推进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1.工业领域.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