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3-08-05

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建筑工程领域.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水平;

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 3.服务领域.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

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

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 4.农业生产领域.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

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拟实施的中高费项目,并应在审核评估后2年内全部完成,实现清洁生产目标.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实施单位审核中提出的中高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分批拨付,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实施单位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后拨付.

第五章 清洁生产绩效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施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制度,对实施单位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 纳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实施单位及其它享受政府中高费项目资金支持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 其他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清洁生产绩效验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绩效验收,并发布通过验收的实施单位名单.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参加国家和本市组织的先进单位评比、试点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鼓励区(县)财政部门对通过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的实施单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或绩效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单位,由有关部门收回中高费项目补助资金. 清洁生产工作相关绩效保障机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市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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