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3-08-21 |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年)第四条 (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 (4)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6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7 排污费征收 行政征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评审专家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环境保护局确定的东营市范围内重点监控企业;
(二)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许可: 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 4.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
5.依法缴纳排污费;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4.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或环境统计年度报表);
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