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10-17 |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或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因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下同),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本条例中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中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条 新生入校后,在新生三个月复查期中,因违反本条例 分则 中除第十五条
一、二款,第十六条
一、
二、
七、
八、九款外的相应条款规定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人员因违纪需给予处分的,由我校根据本条例作出相应处分,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责令离校.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条例处分者,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
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
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的奖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分则第九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