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10-17 |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二)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二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超过8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盗窃财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盗窃价值超过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盗窃价值超过2000元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超过8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