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3-10-17 |
(三)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 100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自助服务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自助服务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收受或索取不正当金钱、财物,或者私开处方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