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01-09 |
3 基本规定 3.0.1 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工作应结合岩土工程勘察进行,分析确定场地所属的抗震地段类型,进行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和特征周期;
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有关的动力参数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3.0.2 对于下列建筑工程应开展场地抗震性能评价专门工作,提出专题分析评价报告:
1 需要进行时程分析的工程;
2 场地或场地附近存在性质或规模尚不明确的活动断裂以及有地裂缝、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的工程;
3 位于抗震危险地段的工程;
4 其他功能重要或场地条件复杂的工程. 注: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结构抗震计算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建筑:
1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3.0.2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的界定和结构抗震计算结果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表3.0.2 采用时程分析的建筑高度范围 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 建筑高度范围(m)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
100 8度Ⅲ、Ⅳ类场地 >
80 9度>
60
2 位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的Ⅲ、Ⅳ类场地和抗震设防烈度
8、9度时的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
3 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和部分采用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 3.0.3 场地抗震性能评价专门工作应按照下列四个阶段开展:
1 接受任务,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工作纲要.
2 收集资料,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勘探和测试等工作.
3 对收集的资料和勘探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统计、评价论证.
4 编制成果报告. 3.0.4 城市、镇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
乡村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乡规划和村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3.0.5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0.6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0.7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0.8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可参照附录A)所对应的地震烈度. 3.0.9 安徽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采用. 3.0.10 边坡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边坡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且不应低于边坡破坏影响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3.0.11 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应针对本省宏观地貌特征(可参照附录C )的差异,对不同地貌区的下列内容应开展重点工作:
1 淮北平原区:液化土的判别和场地类别的划分,黄泛区软弱土层的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