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1-15 |
(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
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负责确定年度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企业范围,相关企业信息定期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数据共享;
(三)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贷款贴息受理、审核等工作;
(四)开展投(保)贷联动业务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提供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一)备案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合作银行;
(二)为合作银行提供便利的放款条件和政策性工具安排;
(三)指导合作银行根据风险度确定优惠的贷款利率;
(四)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相关政策;
(五)建立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统计监测制度,审核企业贷款贴息额度,相关业务数据定期与市科技局共享;
(六)组织开展对各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监督核查,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主要职责: 受市科技局委托审核确认投(保)贷联动业务相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格;
开展贷款贴息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评审;
开展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和服务,项目资料归档保存和数据共享;
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相关产品专业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推荐投(保)贷联动业务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等. 第十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
(一)履行企业贷款审批、管理职责;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设置便捷的审贷制度和放款通道;
(四)按月报送投(保)贷联动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五)企业正常还贷后,协助贷款企业按要求申请贷款贴息;
(六)审核相关投资协议和认股承诺真实性,做好业务档案管理,留存至少5年备查. 第十一条 投资机构及第三方增信机构主要职责:
(一)履行投资协议、认股承诺、担保增信等义务;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跟踪和推动所服务企业的成长.
第三章 业务规程 第十二条 各银行机构青岛市级分支机构(或总行)在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做出优惠贷款利率和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相关承诺后,即可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或认股承诺,由投资机构承担信贷资金连带偿付责任,经依法具有担保、保证功能的第三方机构增信获得银行贷款的,第三方增信机构不得再向投资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提出相关反担保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提供投资机构的投资协议获得银行贷款的,鼓励投资机构自主或联合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股权与债权利益联结,降低银行机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机构跟贷意愿.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基本规程:
(一)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机构、投资机构、第三方增信机构中任意一方提出申请;
或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由其协助推荐相关银行和投资机构.
(二)由投资机构提供增信的,银行与投资机构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企业通过提供相应认股权或对价获得增信,银行依据增信措施向企业发放贷款. 由投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增信的,银行、投资机构和第三方增信机构等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企业向投资机构提供相应认股权或对价,由第三方增信机构为企业增信,投资机构承担连带偿付责任,银行据此向企业发放贷款. 银行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由银行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结合企业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向企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