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4-01-15 |
(三)贷款发放后,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和有关增信机构要增强协调配合,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动态,有效控制风险.
(四)由投资机构或由第三方提供增信的,若企业到期无法正常还款,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机构应及时向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告知投资机构和第三方增信机构.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企业仍未偿付的贷款本息,由投资机构或第三方增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偿付.由第三方增信履行信贷资金偿付责任的,投资机构要在第三方增信机构偿付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偿付责任. 银行机构根据投资协议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若企业到期无法正常还款,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银行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履行贷款追索责任.
(五)投资机构与企业应根据认股承诺中约定的企业贷款正常偿还和无法偿还等不同情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申请随时受理,每年定期集中一次兑现. 第十七条 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向放贷银行申领并在其指导下填写投(保)贷联动业务贷款贴息申请表,然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场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单.若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应说明原因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定期根据贴息申请表受理情况汇总贴息申请明细数据,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申请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按年度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核定的贴息金额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经研究同意将拟贴息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于次年一季度下达科技计划,市财政局予以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不定期组织对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核查,定期对银行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核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融资规模、贷款优惠利率等.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银行机构的年度总体考核,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优惠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投(保)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保)贷联动业务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履约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科研诚信记录.对弄虚作假或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予以联合惩戒,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