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4-02-0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中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节能信用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节能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节能信用认定和发布工作的指导、协调.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按职责权限负责本级节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工作.市信用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全市节能失信行为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节能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记录工作,依据本办法提出拟列入节能信用归集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定期上报杭州市能源监察中心审核. 杭州市能源监察中心负责市本级节能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记录工作,并定期将全市信用信息审核汇总结果及时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发布. 节能信用信息的认定和发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归集的节能信用信息及变动情况,经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节能信用信息的发布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能源管理负责人等节能信用信息主体.
第二章?节能信用信息的等级认定 第六条 杭州市能源监察中心、各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能源监察或节能监督管理的同时,进行节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节能信用信息的认定等级按照履行节能法律法规的合规程度,分为合规级、不良级和警示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构成合规级节能信用信息:
(一)节能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并履行职责;
(二)严格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接受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督管理或能源监察时,积 极配合,真实完整提高相关资料,并且无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四)近2年内无不良级、警示级信用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不良级节能信用信息:
(一)未成立节能管理领导机构,未编制和落实节能计划、方案,无年度节能目标,未建立内部节能目标考核制度或奖惩措施的;
(二)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或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责不履行,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缺失的;
(三)能源消费统计和分析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或未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五)夏、冬季室内空调温度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警示级节能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