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4-02-05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产业政策、违反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或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项目实际投产运行和能评批复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二)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或生产工艺的;

(三)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在能源生产和利用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或地方能耗限(定)额标准的;

(四)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存在瞒报、伪造、篡改的能耗数据材料的;

(五)从事节能咨询、设计、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信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从事节能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21条规定开展经营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能源监察或节能监督管理活动,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履行节能管理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节能监察意见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一条 杭州市能源监察中心、各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信用信息认定等级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认定单位,告知内容应包含节能信用信息记录的时间、形式和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被认定单位认为节能信用信息等级认定与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不符,应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市节能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如确有错误,应在5日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 节能信用信息发布与失信黑名单 第十三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全市节能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统一提交市信用主管部门.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后,及时将节能信用信息按认定的节能信用等级归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开放等级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查询信息". 第十四条 节能信用信息自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后生效,有效期1年.节能信用信息失效并不删除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保存的节能信用信息历史记录. 第十五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发布的节能信用信息等级,按年度提出节能失信黑名单,相关单位近2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节能失信黑名单:

(一)有1条及以上警示级节能信用信息;

(二)有2条及以上不良级节能信用信息;

(三)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记入节能失信黑名单的情形. 节能失信黑名单自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后生效,信息开放等级为《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公开信息",有效期1年.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能单位,在纳入"黑名单"的期限内,除依法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能源监察机构应当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能单位,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能单位及其能源管理人员的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应给予一票否决.

(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与发改、银行、公安、卫生、安全、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建立节能失信"黑名单"通报机制,建议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对涉及"黑名单"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因自然灾害、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而造成节能信用信息记录的,不作为记入节能失信黑名单的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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