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4-11

(五)资产归属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中,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集体租赁住房等相关集体资产.

(六)项目实施程序 1. 试点项目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拟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街道)政府初审同意,报县(市)、区政府核准后,由县(市)、区政府正式上报市政府申请试点项目. 2. 试点项目批准.收到试点项目申请后,市政府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农委、房产、建委等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最终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 相关手续报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入股、联营成立的新公司申请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类手续均需注明: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只租不售 .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项目立项备案等审批手续.市、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对试点项目的项目性质、建设主体、投资来源、招投标方案等方面进行审查,办理项目批复文件. 用地预审手续.市、县(区、开发区)规划国土部门对项目的用地合规性、用地标准等进行审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项目规划手续.市、县(区、开发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出具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包含地块位置、用地性质、规划条件和用地范围,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项目用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入股、联营成立的新公司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区、开发区)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初审,根据《辽宁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0.5公顷以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0.5公顷以上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复,批复中明确:土地坐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权类型为自用或入股联营使用. (5)项目施工手续.市、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手续,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项目竣工手续.市、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不动产登记手续.集体经济组织或入股、联营成立的新公司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按幢核发,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单户产权证,同时注明不得转让、抵押.

五、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建设标准方面.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可结合区域实际需要,按市场需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禁止建设低密度住宅.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二)简化审批流程方面.优化项目预审、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审批程序,建立快速通道.在城乡控详规划未覆盖的区域,规划指标可以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中同步设计,方案获批可作为控详规划的依据.项目立项、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可在方案报批中一并审查,方案批复可作为立项、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批的同效文件.同步受理工程报监和施工许可,勘察和设计、施工、监理同步、一体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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