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4-11 |
(三)财税金融支持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设租赁住房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
(四)公积金提取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公共服务方面.县(市)、区政府将承租人纳入居住地教育、医疗管理体系,享受沈阳市医疗服务项目及所在地义务教育,并将符合条件的集体租赁住房承租人纳入社保体系.另外,依托基层派出所开展人口居住和治安管理,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
依托街镇和村(居)委提供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法律援助等人口基本服务;
依托基层党、团、工会等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
(六)公共事业性收费方面.集体租赁住房按照居民住宅水、电、气价格执行,非居住功能用房的水、电、气实行分别计价.
(七)配套设施建设方面.完善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道路、自来水、电、煤气、排水等综合管网建设.县(市)、区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尽快落实集体租赁项目周边必要的医疗、教育等设施配套.如需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需规划相应的场地建设公交场站和办公用房,并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在城市公交设施竣工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套相应的公交线路.
六、工作安排
(一)试点工作启动阶段(2017年9月至10月) 市政府成立集体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全市试点工作部署会议.
(二)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阶段(2017年10至11月) 按照国家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11月底前报国土部和住建部批准.
(三)试点推进实施和评估阶段(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摸底调查,组织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座谈,做好政策宣传,了解经济组织意愿、需求等,上报市政府确定首批试点地块.研究制定沈阳市集体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启动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相关县(市)、区政府及时进行试点项目跟踪评估,向市集体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跟踪评估情况.2019年下半年,市集体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 市集体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试点的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