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04-27 |
未约定的,房屋及相关场所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无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
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
(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
(四)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乘客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电梯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和检修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
(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演练;
(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
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十)接受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电梯未设置双回路供电,也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未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的,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全覆盖,且停电后,仍能保证至少30分钟信号畅通.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
(一)阅读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注意警示标志,文明乘梯,不做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禁止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六)被困电梯时,被困人员应当通过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或者救援电话呼叫救援,并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禁止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