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04-28 |
37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维以计算的处罚
38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9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40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41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42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3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详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44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45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6 对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等行为的处罚(详见《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47 对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等行为的处罚(详见《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48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49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以监制、监销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5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1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52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冒用条形编码、企业代码的处罚
53 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省实施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能够向查处机关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以及拒不向查处机关提供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处罚
54 对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或者对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55 对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或者不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56 对擅自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或者从事与产品质量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57 对被查获的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处罚
58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59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等行为的处罚(详见《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60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61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号或者不如实标注处罚
62 对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3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64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