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04-28 |
65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行为的处罚(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67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68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69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0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7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72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73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74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75 对企业试生产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而销售的处罚
76 对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以及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处罚
77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处罚
7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行为的处罚(详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79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80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8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82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83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84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85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86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87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8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8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90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