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05-08
第415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等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MZ/T 089-2017 标准名称: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标准编号:MZ/T 090-2017 标准名称: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 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2017年9月21日ICS 03.080. A16 1: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of subdistri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目??次1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政务事项.1

5 办理方式.2

6 办理人员要求.2

7 办理流程与要求.2

8 质量监督与评价.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直接办理流程图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非直接办理流程图.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可代行办理流程图.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受理通知书.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可陪同办理流程图.10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可上门办理流程图.11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53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尧化街道办事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越良、汤晋苏、徐贻珠、操文荣、赵诺奇、余斌、龚毅城、陈骏、李敏、 郝海波、李振家、贺更行、李亚娟. 本标准于2017年9月21日首次发布.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政务事项办理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事项、办理方式、人员要求、办理流程、办理要求以及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政务事项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人事部 民政部(2006-07-20)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民政部(2012-12-28)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街道 subdistrict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 3.2 政务事项 government affairs matters 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事务服务事项. 3.3 政务事项办理人员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r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办理行政事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

4 政务事项 政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社会保障服务事项 ――住房保障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老龄服务事项 ――双拥优抚服务事项 ――残疾人服务事项 ――人口计生与卫生服务事项 ――公共文化、群众体育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备案服务事项

5 办理方式 5.1 直接办理 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由街道办理人员当场受理并立即办结. 5.2 非直接办理 5.2.1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经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服务对象向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程序. 5.2.2 非直接办理提倡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5.2.2.1 代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委托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代为办理审批程序. 5.2.2.2 陪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且需服务对象到场办理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派人陪同办理审批程序. 5.2.2.3 上门办理 对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服务对象,经服务对象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安排人员并联系相关部门协同上门办理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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