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5-22

护理失能老年人的,每月800元;

护理其他老年人的,每月500元.工作年限满1年后,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200元.岗位补贴暂按五年期限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市、区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认定的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素质、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老年护理基础知识、生活照料方式等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9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培训补贴.主要培训安全教育、职业素养教育、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技术护理、心理护理等.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培训,以及创新改革的养老护理职业体系改革补缺型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9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培训补贴.以养老行业管理理论、基本职能和职业素质、养老形势分析、养老政策宣传和标准贯彻、安全管理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每年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2个学时.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9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实训补贴.以面向居家和社区养老为主,兼顾机构养老延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需要,针对老年人照护者及其子女亲属开展的居家养老照护技能、养老服务临床实训、技师手工帮带、跟班实践等实训.由各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实训基地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随时组织开展,每次实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在培训人员取得相应结业证书后,按照900元/人标准给予基地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一次性补贴.各区充分整合现有培训资源或利用自有存量设施建设一所至少承接200人培训规模的示范性培训基地,承担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市级财政按照每区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装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具体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额度为准. 第二十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入职补贴和养老服务岗位补贴资金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总额,发放给所在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本着直接、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的原则,制定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好资金.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不计入机构工资总额.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充分依托各类培训机构,各区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每年对所辖养老服务人才至少轮训一遍.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每年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至少一次示范性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区民政局按照 培训市场全面放开、培训机构相对稳定 原则,委托培训机构作为本区培训工作实施主体,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需求,经规定程序选定承担实施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初次入职培训,支持和保障养老服务人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服务实训.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市、区培训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 承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制订年度项目培训计划书并实施培训,为学员提供培训项目清单、培训通知单、课程表、考勤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人才须按照要求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每年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培训资格,评估不合格的予以退出.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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