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05-22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由教委、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补贴发放和管理联动机制,研究采取积极措施,持续完善培养培训政策. 第三十一条 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含区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应符合《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市、区人力社保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师资调派、教材内容进行统筹、协调和调整.除大中专院校授课和养老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外,原则上使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编写的统一体例的《养老护理员》《失智老人照护员》等本市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 立足各区、各街道(乡镇)、各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需要,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及时制定或更新完善本区域养老服务人才岗位补贴和培训管理的制度措施或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本市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中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生活补贴由学校向市教委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其他补贴按管理体系向市教委、区民政局申请,申请民政部门补贴的参照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方式进行发放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落实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区财政会同区相关部门统筹编制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补贴经费预算,并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市财政统筹落实其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经费保障,其中符合市人力社保部门现行有关政策的从就业扶持资金、职业培训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提升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的知晓度,增强养老职业社会认可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在岗、知识更新等情况需及时录入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市、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随时抽查检查录入更新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发放有据可查. 第三十八条 落实《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政策有效、有序地落实.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额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停发一年该机构相关补助资助,并录入养老服务诚信体系. 第三十九条 各区民政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养老服务人才特别是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知识更新等情况,及时制订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和培训规划;
各区人力社保联合区民政部门做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按程序和要求做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市民政、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将不定期召开培训工作调度会.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管理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489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时限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补贴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