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5-22 |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教育内容方法手段应体现儿童身心特点,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 第十八条(中小学学科类教育机构)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二)合理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三)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比如 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 、 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
(四)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十九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以高等教育层次为主要教育教学内容,招收的受教育者应获得高中、职高、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及教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教师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教育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