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4-09-09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平法发〔2015〕17号 平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平阳县人民法院 编外辅助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本院各部门: 《平阳县人民法院编外辅助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7日 平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平阳县人民法院 编外辅助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编外辅助工作人员的队伍管理,切实提高编外辅助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我院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原则. 第三条 编外辅助工作人员是受平阳县人才有限公司聘用,派遣至我院从事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的人员. 编外辅助工作人员分为:

(一)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速录员、警务助理等.

(二)司法行政辅助人员,是指从事档案管理辅助工作、网络管理辅助工作、文印、车辆驾驶等工作的人员,包括档案协管员、网络协管员、辅助文员、驾驶员等. 第四条 本院对速录员实行分级管理,由低到高共分为四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按照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及业务技能等进行评定.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招录编外辅助工作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五)速录员、辅助文员、档案协管员、网络协管员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警务助理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符合本院招录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编外辅助工作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第七条 编外辅助工作人员的招聘按照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一)定岗定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编外辅助工作人员的,向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政治处核实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报名考试.确实需要招聘编外辅助工作人员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三)考试.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经考试予以择优录用.考试方式和命题范围由政治处拟出方案报院党组讨论决定,具体考试内容由政治处统一命题,必要时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四)体检和考察.体检和考察由政治处负责组织,体检参照招录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结束后,政治处参照公务员招录的相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五)试用期.经考试进入录用名单并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试用期两个月,期满后由所在庭室提出胜任或不胜任的考核意见,由政治处决定是否予以推荐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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