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4-09-09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本院原有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速录员技术标准及等级晋升暂行办法

一、速录员级别 根据工作年限、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设置速录员级别,由低至高共设置四级速录员、三级速录员、二级速录员、一级速录员四个等级.

二、速录员等级晋升年限及考核等次要求 新招录的速录员在试用期内为见习速录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四级速录员;

三级速录员应具备不低于2年的速录员工作经历;

二级速录员应具备不低于4年的速录员;

一级速录员应具备不低于6年的速录员工作经历. 申请晋级的,申请时前两年年度考核等次必须具备一个良好或优秀的考核结果.

三、速录员定级与晋升考试 速录员符合级别晋升工作年限要求的,根据其本人申请,通过级别晋升考试确定级别.速录员级别晋升考试包括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以及法律基础知识考试. 四级速录员:新招录的速录员试用期满,速录技能不低于听打50字/分钟,准确率90%以上;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60分以上. 三级速录员:能够在法官指导下完成书记员工作,速录技能不低于听打80字/分钟,准确率95%以上;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70分以上. 二级速录员:能够独立完成书记员工作,速录技能不低于听打120字/分钟,准确率95%以上;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80分以上. 一级速录员:足以胜任书记员工作,速录技能不低于听打180字/分钟,准确率95%以上;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80分以上.

四、定级与晋升 考核由政治处负责组织,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共同参与. 本院每年组织一次书记员晋级考试,聘用制速录员申请晋升等级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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