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9-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引言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重点行业优化选址布局,促进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提升,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新环发〔2014〕59号)涉及的非金属矿采选、煤炭采选 、电力、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石、氯碱、焦化)、纺织等七个行业的环境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结合实际,补充制定了铸造、合成革与人造革两个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该环境准入条件作为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可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目录

一、通则 -

4 -

(一)适用范围 -

4 -

(二)环境准入条件总体要求 -

4 -

二、非金属矿采选行业 -

8 -

(一)适用范围 -

8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8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8 -

三、煤炭采选行业 -

12 -

(一)适用范围 -

12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2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3 -

四、电力行业 -

15 -

(一)适用范围 -

15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5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5 -

五、金属矿采选行业 -

18 -

(一)适用范围 -

18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18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19 -

六、有色金属冶炼行业 -

21 -

(一)适用范围 -

21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21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22 -

七、铸造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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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29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29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29 -

八、化工(电石、氯碱、焦化)行业 -

32 -

(一)适用范围 -

32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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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33 -

九、纺织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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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36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36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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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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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

40 -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

40 -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

41 - 十

一、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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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则

(一)适用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以下简称 环境准入条件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发布准入条件的相关行业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涉及建设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也应遵守本环境准入条件.

(二)环境准入条件总体要求 1.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工信部〔2012〕31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和《关于促进新疆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工信部产业〔2010〕617号)等相关要求,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3.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和各地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要求,符合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进行污染环境的任何开发活动. 5.遵循 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的原则,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及生态修复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6.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相关要求,占用耕地、林地或草地的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补偿要求进行补偿. 7.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于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或规划矿区.选址和厂区布置不合理的现有污染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 搬迁、转产、停产 等方式进行限期调整,退城进园. 8.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排污许可制规定,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总量指标需要交易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要求进行.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或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9.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应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具备环境风险应急救援能力. 10.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或满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企业要求.无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各项指标水平须达到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先进水平. 11.鼓励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尽可能采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焦炉煤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气、余压须合理利用.采用天然气作原料的应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应符合本通则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按照 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循环使用 的原则,加强节水和统筹用水的管理.鼓励矿井水、中水利用,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最大限度提高水的复用率,减少外排量或实现零排放. 12.拟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如现有项目或设施未执行 三同时 制度,未按照要求实施居民搬迁或存在环境问题的,必须在先行解决全部遗留环境问题后方可实施. 13.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提出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自治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各阶段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污染物重点控制区内的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相应的特别排放限值. 14.南疆地区在执行环境准入时,在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论证后,可适当放宽规模和工艺技术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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