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9-29

二、非金属矿采选行业 为规范非金属矿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非金属矿采选行业有序发展、合理布局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金属矿采选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所在区域,军事管理区、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居民聚集区1千米以内禁止建设非金属矿采选项目. 2.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重要河流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和具有饮用功能的Ⅲ类水体岸边1000米以内,其它Ⅲ类水体岸边200米以内,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非金属矿选矿工程,存在山体等阻隔地形或建设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距离要求.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1.采矿 (1)矿石开采须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方式.矿石转运、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工序,须配备抑尘、除尘设施,除尘效率不低于99%.矿石、废石堆场须采用洒水抑尘、设置围挡等措施防治无组织粉尘排放.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供热设施须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污染物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严禁未经处理采矿废水直接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废水.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矿井水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灌溉,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 (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采矿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30%,无法利用的必须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固体废物处置率100%.废石堆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建设,矿区废石场集中设置、避免同一矿区设置多处废石场.废石按G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及腐蚀性鉴别试验,其结果确定为Ⅱ类一般工业固废的,其堆场采取防渗技术措施.生活垃圾实现100%无害化处置. (5)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采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对位于荒漠和风沙区矿产资源开发应避开易发生风蚀和生态退化地带;

排土场、料场等场地应采取围挡和覆盖等防风蚀措施.水蚀敏感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科学设置露天采场、排土场及料场,并采取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2.选矿 (1)破碎、筛分车间采用尘源密闭、局部通风方式,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防治粉尘污染,除尘效率≥99%,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 (2)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率≥80%,无循环利用条件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选矿项目应设置专用尾矿库,尾矿库按《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8号)等要求进行选址、建设、运行和闭库.鼓励尾矿综合利用,尾矿利用率≥10%.现有尾矿库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2013〕58号)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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