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9-29 |
三、煤炭采选行业 为规范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煤炭行业有序发展、合理布局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环境准入条件.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采选项目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所在区域,军事管理区、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重要河流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和具有饮用功能的Ⅲ类水体岸边1000米以内,其它Ⅲ类水体岸边200米以内,禁止建设煤炭采选的工业场地或露天煤矿, 存在山体等阻隔地形或建设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影响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距离要求. 2.禁止开采放射性核素超过《新疆煤炭资源开采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DB65/T3471)要求的煤炭资源.高砷煤禁止开采,对开采高铝煤的煤矿项目,应提出产品煤去向环境管理要求,严格限制将高铝煤单纯当燃料使用. 3.新建和改扩建煤炭采选项目选址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等.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洗选厂,确实无法建设的应明确说明煤种、煤质以及产品煤去向等.结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对开采方式进行环保比选.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与重建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
涉及其它敏感区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