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4-10-08

100 【条文说明】3.0.4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第3.0.2.2 条规定: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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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本条规定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条 小区 栏对应的相关指标. 注意表3.0.2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小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小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表3.0.2未予考虑.在具体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做酌情增减. 4公共服务设施 4.0.1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4.0.2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类别 项目 超小区③ 小区 组团 教育 托儿所 - 幼儿园 - - 小学 - - 中学 - - 医疗卫生 医院(200-300床) - - 门诊所 - - 卫生站 - - 护理院 - -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居民运动场、馆--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 - 商业服务 综合食品店 - 综合百货店 - 餐饮 - 中西药店 - 书店 - 市场 - 便民店 - -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金融邮电 银行 - - 储蓄所 - - 电信支局 - - 邮电所 - - 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养老院 - - 托老所 - - 残疾人托养所 - - 治安联防站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 - - 市政公用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 开闭所 - - 路灯配电室 - - 燃气调压站 - 高压水泵房 - - 公共厕所 - 垃圾转运站 - 垃圾收集点 - - 居民存车处 - -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 微型消防站 - - 消防站 - - 燃料供应站 - 行政管理及其他 街道办事处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派出所 - - 其他管理用房 -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宜配建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③超小区指户数大于5000户但小于10000户或人口大于15000人但小于30000人,介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的区域. 4.0.3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指标,应以表4.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表4.0.3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居住规模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其他 教育 330~1200 700~2400 医疗卫生 38~98 78~228 文体 45~75 65~105 商业服务 450~570 100~600 社区服务 59~292 76~328 金融邮电 16~22 22~34 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处)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行政管理及其他 - - 注:①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3.0.4条规定;

②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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