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4-10-08 |
③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④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1 各地应按表4.0.3中规定所确定的表4.0.2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表4.0.2和表4.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规模户数大于5000户但小于10000户或人口大于15000人但小于30000人,介于居住区与小区之间时,可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按表4.0.2 超小区 栏配建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4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 凡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的要求,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条文说明】4.0.2~4.0.3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在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求,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 根据各地居住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1万至1.5万居民要求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综合商业服务、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等. 当居住区的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小区,但又没达到居住区指标时,处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居住区与小区之间,即户数大于5000户但小于10000户或人口大于15000人但小于30000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和相应的居住区级配套设施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时,可按表4.0.2 超小区 栏配建相关设施. 当规划用地周围有设施可使用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减少;
当周围的设施不足,需兼为附近居民服务时,配建的项目和面积可相应增加;
当处在公交转乘站附件、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增设百货、食品、服装等项目或扩大面积,以兼为流动顾客服务;
在山地,由于地形的限制,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会稍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