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12-1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第六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
(一)企业准入责任;
(二)产品准入责任;
(三)原料控制责任;
(四)生产过程责任;
(五)产品检验责任;
(六)标签标识责任;
(七)产品营销责任;
(八)产品质量追踪责任;
(九)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
(一)企业准入责任;
(二)产品合法性责任;
(三)经营过程责任;
(四)产品营销责任;
(五)广告宣传责任;
(六)产品质量追踪责任;
(七)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按照部门层级由上而下检查难度递减、覆盖范围递增的原则,依法及时分类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与事权划分.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全省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实施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查处省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实施市级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