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12-16 |
负责查处市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
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市监督检查结果;
按要求向省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实施县级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查处县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结果;
按要求向市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五条 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类型包括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和县级监督检查,各检查类型应当相互覆盖各级事权但应尽可能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和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各种检查方法应当综合应用. 第十七条 县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检查;
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各单元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对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每月不少于少一次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 市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至少一次书面检查,并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
对辖区内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 第十九条 省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
对全省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 第二十条 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下级当年已完成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督检查均应根据应监督检查企业总量,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二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1)、《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2).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各级监管资源条件,依据本办法第
二、第
三、
第四章的规定,于每年一月前制定下达本年度《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表3),明确各级监督检查数量、检查周期、覆盖程度和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每年二月前制订下达本级本年度《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表4),明确监督检查企业、检查方法、计划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根据本级制订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特殊情况时可以进行适度调整计划并如实纪录. 第二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飞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