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4-12-16 |
(一)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监督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三)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四)汇总检查情况后,必须在监督检查表上作出明确的 合格 或 不合格 的检查结论;
(五)经核对无误的监督检查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监督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公开、便民、高效的书面检查程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 不合格 的企业,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本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表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表6)、《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表7).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强度和频次,必要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五条 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对于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所在区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而进行的日常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应用的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真实性负责的活动. 飞行检查,是指事先不通知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表1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 表2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 表3 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 表4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细表 表5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 表6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 表7 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 附件 表1 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 检查类型:省级()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