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2-25 |
3、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异议;
4、住院伙食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有异议;
5、对营养费有异议;
6、对修车费、拖车费无异议;
7、误工费方面有异议;
8、伤残鉴定费无异议;
9、后续治疗费有异议,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10、残疾赔偿金方面,被告不清楚原告是如何计算的;
11、精神抚慰金8000元过高;
12、诉讼费337元有异议. ?? 被告天平保险辩称,事故发生时,粤ERN808号小轿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在内的六人受伤和七车受损,请求法院依法核定赔偿金额.本公司依法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 被告永安保险辩称,对鉴定费以及诉讼费有异议,对其他费用的答辩意见与被告蒋X成的答辩意见一致. ??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
2、被告天平保险、被告永安保险的企业档案机读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责任的划分. ??
4、诉讼费发票,证明原告因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已花费的诉讼费. ??
5、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城区普东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工资表以及佛山市禅城区洁南除四害服务部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 ??
6、拖车费发票、收据各一张、拯救费收据六张、车损评估费发票一张、维修费发票一张、车损鉴定书,证明原告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
7、护理费发票、购买物品销售信誉卡一张、购买坐厕椅的发票一张、住院伙食费支出证明单,证明原告支付的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
8、住院收费收据两张、南海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病历一本、影像报告单两张,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原告住院支付的费用. ??
9、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发票,证明原告的评残情况以及支付的鉴定费. 经庭审质证,被告蒋X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诉讼发票方面,原告在上一次诉讼是申请撤诉的,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5的计算误工时间有异议,护理费方面应按照佛山护理标准每天50元计算;
对证据6无异议;
对证据7对住院伙食支出单有异议,对证据7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
8、9无异议. ?? 被告永安保险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此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证据5有异议,原告单位应出具误工时间、以及原告工资标准的证明;
对证据6有异议,拖车费、评估费拯救费间接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证据7的护理费应按佛山标准计算,即每天50元计算,原告的计算标准过高;
对证据
8、9无异议. ?? 本院认证:被告天平保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蒋X成、被告永安保险对上述证据
1、
2、
3、
4、
6、
7、
8、9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证据5,有原件核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可以认定. 被告未提供证据. ??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 2010年9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蒋X成驾驶粤ERN808号小轿车沿市东下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市东下路桂园牌坊对开路口时,遇邓喜全驾驶粤YP6170号小轿车同道同方向在前面左转弯行驶,致粤ERN808号小轿车追尾碰撞前方粤YP6170号小轿车,粤YP6170号小轿车被撞后失控再碰撞正在路口左侧(由南往北方向)非机动车道推自行车等候放行的杨昆、黎婉仪,并冲上市东下路由南往北方向人行道,再碰撞吴荣超、陈X全、胡智标(坐在摩托车上)等人停在南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开人行道上的粤E56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