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2-25 |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每月2300元),故其要求支付误工费合理.原告的伤情为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由于其未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本院确定其伤情的误工时间为120日,原告请求六个月的误工时间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即原告的误工费为9200元(2300元÷30天*120天).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 关于残疾赔偿金,鉴于原告为城镇居民,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定残时为51周岁的事实,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广东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并以10%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为43149.40元(21574.70元/年*20年*10%). ?? 关于伤残鉴定费,应为1700元. ?? 关于摩托车的拖车费、评估费、维修费等,应为1077元. ??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达到十级伤残,对其心理、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且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事实,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 关于原告之前起诉支出的诉讼费337元,由于原告已对该案申请撤诉,故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 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在本案中查明的损失应为88625.96元. ?? 关于各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 肇事车辆粤ERN808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向被告天平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的规定,因蒋X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天平保险须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在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故原告的医疗费为10179.56元、后续治疗费用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23229.56元,胡智标、吴荣超及邓喜泉同为本次事故中的无责方当事人,四人获得赔偿的原则一致,应按照比例获得相应赔偿.经计算,四人的损失中应由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支付的金额共计73180.39元〔胡智标为11147.26元、吴荣超为36940.21元、原告为23229.56元、邓喜泉为1863.36元〕,即原告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应得赔偿款为3174.29元(23229.56÷73180.39*10000). ??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范围包括赔偿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故其赔偿范围包括原告残疾赔偿金43149.40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427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伤残鉴定费1700元,合计64319.4元.同理,陈创业、吴荣超及胡智标同为本次事故中的无责方当事人,四人获得赔偿的原则一致,应按照比例获得相应赔偿.经计算,四人的损失中应由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下支付的金额共计126276.5元〔陈创业为531.03元、胡智标为2426.67元、吴荣超为58999.4元、原告为64319.4元〕,即原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下应得赔偿款为56028.91元(64319.4÷126276.5*110000). ??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赔偿范围包括了原告的原告支出的拖车费、评估费、维修费等1077元.同理,胡智标、吴荣超、邓喜泉同为本次事故中的无责方当事人,四人获得赔偿的原则一致,应按照比例获得相应赔偿.经计算,四人的损失中应由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支付的金额共计25476元〔胡智标为1161元、吴荣超为2778元、原告为1077元,邓喜泉为20460元〕,即原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应得赔偿款为8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