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5-01-08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7〕38号CZCR-2017-010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2日 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

4

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

5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

第二节 容量规定

7

第三节 工业及仓储用地

8

第四节 公共设施用地

10

第五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第一节 建筑基地规模及出入口控制

13

第二节 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 日照控制

20

第四节 建筑退让

23

第五节 建设用地绿地控制

26

第六节 建筑设计规定

28

第七节 停车场(库、楼)配建规定

31

第八节 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4

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36

第一节 城市环境景观控制

36

第二节 建筑景观控制

37

第三节 户外广告与标识(标牌)

38

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39

第一节 道路交通

39

第二节 给水工程

44

第三节 排水工程

45

第四节 供电工程

46

第五节 通信工程

47

第六节 燃气工程

48

第七节 管线综合

48

第八节 地下空间

50

第九节 环境卫生设施

53

第十节 其它市政设施

56

第八章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

57

第九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58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8

第二节 建筑管理

59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60

第十章 附则60 本规定用词说明

61 附录(名词解释)

62 附表(郴州市中心城区道路规划一览表)

68

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在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规划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城乡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章 规划勘察与工程测量管理 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采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包括首级平面控制网测量、首级高程控制网测量、数字线划图(DLG)测绘等.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划编制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数字线划图(DLG)电子数据应当满足数字线划图库的入库标准和要求,并保持现势性. 修建性详细规划使用的数字线划图(DLG),比例尺应采用1:500~1:1000,应包括建设单位应提供带有地下管线和经市规划局确认规划现状路网的1:500数字线划图(DLG)及其电子文件,其范围一般为用地红线外30~100米. 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的规划核实测量范围一般不小于用地红线外30米,且应包含用地红线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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