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5-01-08

规划条件下达宜细化到小类. (删除)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规定执行. 凡属《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变更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当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以街坊为单位,以山体、河流等自然地形地貌或规划城市道路为界限,按规划成片实施.拟出让地块应与城市道路相连. 用地面积小于3500平方米的地块,应当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不宜单独开发建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消防、日照等)的前提下,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一)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可单独建设的;

(二)周边用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三)因周边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四)实施拆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临时工程. 因

(一)在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可单独建设的;

(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游园、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上一条管理.

第二节 容量规定 建筑基地的控制指标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一) 适用 范围 平均层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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