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02-01 |
第三节 行业监管部门 第九条 区体育局负责本区游泳场馆和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举办或牵头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文委负责本地区文化娱乐场所及市级以下(含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举办或牵头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区房管局负责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私有房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区民防局负责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使用进行行政许可,并加强相应的管理、监管职责,加强对已建早期人防工程的治理、防汛工作,以及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认可、日常维护及公用工程的接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教委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本系统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举办或牵头举办的教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区管公园和公共绿地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节日游园、公园水面活动和大型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区房地经营中心负责对直管公房和平房院中的代管产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直管公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区属供热、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负责辖区城市基础设施有限空间的管理;
负责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换气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区卫生局负责本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区商务委负责本区餐饮、洗浴、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其中规模以上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规模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和洗浴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指导属地监管机构对规模以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规模以下餐饮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区旅游局负责本区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其中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指导属地监管机构对社会旅馆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
负责与市旅游局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第二十一条 凡行业监管领域不清、职责不明的, 由指挥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新体系的要求研提意见,报区公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四节 属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和平房院落的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