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5-02-01 |
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区质监局按质量检查标准对重点监管对象安排检查频次,至少每年检查1次. 其余专业监管机构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半月至少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月至少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中的风险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对风险等级为低的风险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第三十六条 综合监管部门按照以下频次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风险等级为极高的风险源每季度抽查25%;
对风险等级为高的风险源每半年抽查10%;
对风险等级为中和低的风险源适时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事故风险源按照以下频次进行检查:活动开始之前,对活动现场至少进行不少于2次安全检查;
活动举办期间,每天对活动现场进行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房管局对平房院中未腾退标准租私房的监管频次为每年2次(汛前普查和汛中巡查),对其余私房的监管频次为每年1次. 区房地经营中心对直管公房和平房院中的代管产的监管频次为每年3次(汛前普查、汛中巡查、入冬前检查).
第二节 监管时限要求 第三十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机构自接到指挥中心要求对数据进行更新完善的指令起15日内或发现新监管对象、风险源起15日内完成数据更新. 第四十条 需要案件移送的,发现问题的监管部门须在3日内将案件移送到指挥中心. 第四十一条 各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21日内对需要进行处罚的监管对象完成行政处罚,逾期不能完成,经指挥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隐患问题且不能当场整改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