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5-02-04 |
最高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将违法所得5000元作为入罪情节.因此,涉微信案件不仅符合刑法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行为人以牟利为主的目的符合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不妨碍以涉计算机犯罪来认定. 综上,从功能、用途、影响等各方面角度考虑,不宜将 微信 认定为 出版物 ,也就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 2.本案情形亦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刑法只保护其中的复制发行权.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制作果然叼、玩的溜等外挂程序过程中,突破了 微信 的技术措施,调用了部分数据及图像,将果然叼、玩的溜直接挂接在 微信 上运营,这都是为了实现对微信原有功能的增加,不是将所调用的数据或图像进行简单的复制.因此,擅自制作外挂出售牟利侵犯的是 微信 的修改权而不是复制发行权,故本案不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3.本案的情况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应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且可适用非监禁刑.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穗公网勘【2015】1647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由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5)数检字第487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可认定被告人张尧、刘从旭未经授权或许可,通过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包装文件进行修改,并进行程序整合、包装,先后开发出《果然叼》《玩的溜》等未经授权的 外挂 类计算机文件,其中《玩的溜》是《果然叼》的升级版,二者功能即源代码基本一致;
被告人张尧、刘从旭对此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