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5-02-20 |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
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
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赴京赴省上访、来市集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
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
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
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未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诱,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值班专报第**期***人民政府值班室 200*年*月*日 报送 标题 报送单位 领导批示抄送 值班员:*** 机密值班快报第**期***人民政府值班室 200*年*月*日1.信息内容). 处理情况). 分送: 值班员:共印*份电话记录〔200*〕第**号 来电单位 联系人 电话时间200*年*月*日*:* 记录人 ***人民政府值班室 **值班信息专报 发往单位:****** 发出单位:签发人:*** **值〔200*〕**号200*年*月*日****(信息标题) 信息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