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5-05-14 |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修缮加固、拆除新建(含原址翻建、异地新建、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盘活置换等方式.农户自建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新建.
(一)拆除新建.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应依照村庄规划在原宅基地上翻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条件不允许或处于地质灾害等危险地带的,应依照村庄规划,在遵守 一户一宅 的前提下异地新建(包括分散或集中新建),有条件的还可根据群众意愿建设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并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后的道路、供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原址翻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新房建成后须自行拆除原危房(文物建筑和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除外).
(二)修缮加固.二级(C级)危房原则上都要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主要对房屋结构进行修缮加固,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或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
如维修加固后达不到人均13平方米要求的,可采取拆除重建或扩建的方式进行改造,补助标准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三)盘活置换.农村危房改造可通过改造维修加固旧厂房、仓库提供给危房改造户,或从农户闲置住房中购买1间、1套、1栋稳固房屋提供给危房改造户,以解决危房改造户的安全住房需求.通过购买闲置住房解决危房户住房的,危房改造户应与提供住房的户主签订购买协议或合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危改户通过盘活置换方式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作为农户危房改造 一户一档 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超面积建房而返贫.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
4人及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5人及以上农户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
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面积误差为5%.列入维修加固,不受上述建设面积标准限制.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标准,但要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等基本结构设计及建设施工要点简明手册免费提供危房改造户使用,并提出风貌管控的相关要求.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其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文物建筑、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和其他重要的传统建筑等,仍属居住的危房,可按照修缮加固的形式申请危房改造维修指标,在承诺不拆除旧房的前提下,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异地重建危房改造指标.对连片木结构房屋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集中连片改造和分散改造项目应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