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5-05-14 |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 程序:集中连片改造包括农村集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评议申报、乡镇初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⒉ 乡镇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及村组评议申报材料;
(2)改造村屯的规划;
(3)《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认定表》(附表1);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附表2);
(5)集中统建的,需提供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6)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 程序: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⒉ 乡镇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及相关材料;
(2)《危房改造对象危房等级认定表》(附表1);
(3)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居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无房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提供).
(二)户主或家庭成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多儿子家庭中,有儿子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带有一个儿子),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或无房户.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以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自愿申报制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均可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和审批.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其亲属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居住房屋信息、家庭经济收入、年人均纯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内容,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⒈ 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⒉ 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⒊ 如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计生、军烈属等特殊贫困户,还需提供民政、卫生计生、残联和扶贫部门核发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村民委员会不受理申请的,农户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对危房改造申请对象进行评议.评议程序包括:
(一)信息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现状家庭情况、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