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7-01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国武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3年3月15日,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旅)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授权管理层与长岛长通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岛长通)接触洽谈合作事宜.2013年6月,北部湾旅成立长岛长通并购工作小组,鞠某林任组长,成某明任副组长,刘国武、凌某龙等人配合组长与对方开展谈判.2013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初步收购意向,即北部湾旅拟以8,250万元收购长岛长通项目公司65%股权.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北部湾旅与长岛长通围绕合同条款进行多轮谈判,但因未能就具体条款达成一致而未签署协议. 2015年1月19日,北部湾旅发文正式成立长通公司接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北部湾旅收购长岛长通项目公司的可行性分析、洽谈、协议签订等事宜,组长是成某明,组员是刘国武、凌某龙等人,刘国武主要负责与长岛长通的实际控制人黄某璧进行谈判,凌某龙主要负责财务分析. 2015年4月15日,长岛长通与长通实业(营口)有限公司(长岛长通持股86%,以下简称长通实业)成立长岛渤海长通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长通).长岛长通持股比例为35%,长通实业持股比例为65%.法定代表人王某家,实际控制人黄某璧.由于项目公司的设立模式发生较大变化,双方继续谈判. 2015年7月1日,刘国武就股权收购事项与黄某璧电话沟通,从而形成2015年7月2日版本的框架协议:长岛长通和长通实业共同投资成立以水路运输为主业的渤海长通,北部湾旅以相应价值的独资子公司的股权与长通实业持有的渤海长通65%股权交换,股权转让价格为8,200万元. 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10日,就框架协议所涉及的税务负担、分红、合资公司员工工资等问题,成某明、刘国武、凌某龙与黄某璧等人继续谈判.2015年10月9日,成某明、刘国武、凌某龙与黄某璧就收购协议基本达成一致,黄某璧同意在北部湾旅支付1,500万元后启动资产过户手续.2015年11月3日,北部湾旅向北部湾旅与长通实业共管银行账户转账1,500万元,由长岛长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解除船舶抵押.2015年12月底,长岛长通的船舶过户到渤海长通.2015年12月31日,黄某璧、刘国武、凌某龙三人就双方并购合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事宜进行商谈. 2016年1月19日、22日,北部湾旅先后发布《关于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的公告》《关于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的补充公告》,称拟以不超过8,200万元收购长通实业持有的渤海长通65%股权. 我会认为,北部湾旅拟收购渤海长通65%股权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