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5-07-01 |
(二)项规定的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是《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2年10月22日,终止于2013年1月22日,冯玉露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天业集团打算与中科英华商谈收购天业黄金事项的时间不迟于2012年10月23日. 冯玉露泄露内幕信息 冯玉露和王宇勤是北京大学EMBA同学.2012年11月16日13时05分,冯玉露用其手机拨打王宇勤手机139****8470,通话时长2分55秒.冯玉露称通过电话告诉王宇勤天业集团正在和南方一家老板姓郑的上市公司谈与天业黄金合作的事情.接听冯玉露电话后,王宇勤于14时11分开始大量抛售其他股票;
14时22分,王宇勤存入资金账户134万元;
14时05分至14时31分王宇勤证券账户陆续买入 中科英华 ,占用账户内95%的资金. 2012年11月19日(停牌当天),王宇勤手机139****8470给其配偶周某涛手机133****7333发短信 老冯太靠谱了 ,周某涛回复短信 停牌了 俺家买的股票停牌啦,估计要大涨 .王宇勤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表示 感觉冯玉露提供的消息很准确,我根据冯玉露提供的消息确认的中科英华这只股票 . 综上,冯玉露在获悉内幕信息后,将内幕信息泄露给王宇勤,王宇勤大量买入 中科英华 ,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王宇勤内幕交易 中科英华 2007年1月24日,王宇勤资金账户61****177开立于某证券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营业部,王宇勤实际控制 王宇勤 证券账户,该账户由王宇勤本人和其配偶周某涛共同操作.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是王宇勤家庭自有资金. 2012年11月16日13时05分,冯玉露用其手机拨打王宇勤手机139****8470,通话时长2分55秒;
接听冯玉露电话后,14时11分王宇勤开始大量抛售其他股票;
14时22分,王宇勤存入资金账户134万元;
14时05分至14时31分王宇勤证券账户陆续买入 中科英华 1,403,000股,买入金额4,997,547.7元.王宇勤在2012年11月16日买入 中科英华 前两个月无任何股票交易,11月16日王宇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大量抛售其他股票,将资金账户内95%资金买入 中科英华 . 2013年3月18日9时49分至2013年3月25日14时10分王宇勤陆续共卖出 中科英华 1,353,000股,卖出金额8,707,250元.截止2015年6月1日,王宇勤将剩余 中科英华 全部卖出,实际盈利为4,197,802元. 上述事实,有中科英华公告、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玉露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王宇勤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冯玉露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 认定 冯玉露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2年10月23日 的事实不正确,证据不足.冯玉露是2012年11月19日中科英华停牌后才知悉中科英华与天业集团合作事项.曾某秦行政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被调查人笔录内容不相符,不应作为主要的认定依据.2. 冯玉露未向王宇勤透露内幕信息.冯玉露在中科英华停牌之前不知悉内幕信息,其掌握的信息也不足以影响王宇勤等购买中科英华股票. 王宇勤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 冯玉露是2012年11月19日中科英华停牌后才知悉中科英华与天业集团合作事项.曾某秦行政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与其他被调查人笔录内容不相符,是由于其记忆错误导致,不应作为主要的认定依据,应以刑事调查阶段笔录内容为准.2. 王宇勤关注并购买 中科英华 的原因与内幕信息无关,是基于其自己的分析判断和信息搜索.3. 王宇勤不符合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主体范围.4. 2013年1月24日中科英华发布放弃境外项目收购公告时,告知书认定的 内幕信息 的影响就已消除,王宇勤购买 中科英华 获利与此内幕信息无必然联系. 我会认为:1. 高某于2012年10月分别与中科英华实际控制人郑某刚、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某秦接触,并取得了就协调商谈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双方授权.依据多人相互印证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高某具有中间人的身份.一是中科英华实际控制人郑某刚在询问笔录中说,2012年11月左右高某在和自己打球时说其有许多资源可以注入中科英华,郑某刚告诉高某如果他有意向和自己合作,可以去找上市公司(即中科英华)董事长.二是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某秦在询问笔录中表示,2012年10月19日高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有个公司想做黄金方面业务,没有说公司名称,询问曾某秦有无合作意向,曾某秦表示可以由高某出面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