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5-08-03

1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物业管理条例》第5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部门规章

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2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26、《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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